关于从事珠宝类资产评估的合规性给予关注的函
关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从事珠宝类
资产评估的合规性给予关注的函
中评协函[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行为,保证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质量,2007年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41号),通知规定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并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 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应当建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复核制度,对出具的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注册珠宝评估师资格的合伙人(股东)进行复核,由2名注册珠宝评估师签字。
据我们了解,通知印发后仍有少数未取得“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和不具备注册珠宝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继续出具珠宝首饰艺术品类资产评估报告。为了保证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质量,维护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已提请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金融司等相关监管方对此予以重点关注。请各地方协会积极配合各相关监管方的工作,对评估机构和人员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类资产评估的合规性给予充分和重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