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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映象村”入驻昆明玉器城成“空中楼阁”,杨丽萍文化公司状告昆百大珠宝

时间:2017-11-29 13:41:49 来源:都市时报

2012年12月,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文化公司)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杨丽萍和她的“云南映象村”将入驻昆明玉器城。

可在双方签订协议4年后,“云南映象村”还是空中楼阁,没有实质性的进展。2016年底,杨丽萍文化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索赔各种损失400万元。昆百大珠宝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今年5月,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合作协议解除,昆百大珠宝支付杨丽萍文化公司票款50万元,驳回其它诉讼请求。随后,昆百大珠宝提起了上诉。昨日下午,昆明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合作

“云南映象村”入驻昆明玉器城

成《云南映象》在昆唯一演出点

2012年12月25日,杨丽萍与昆百大珠宝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书》,“云南映象村”入驻昆明玉器城。

“云南映象村”包括“云南映象大剧院”“云南映象艺术学校”“云南映象民族艺术馆”及“云南映象民族艺术村”四大部分。昆明玉器城“云南映象村”建成后将成为杨丽萍《云南映象》在昆明范围内的唯一演出地点,所有关于杨丽萍艺术文化产业都将以此作为发展基地。

这次合作,让昆明玉器城项目名气大增。按照规划,这里的目标是建成中国玉石产业基地。可在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4年后,“云南映象村”还是停留在一张规划图纸上,项目没有丝毫进展。

杨丽萍文化公司的代理人说,在昆明玉器城项目投资建设总体逾九成的情形下,“云南映象村”却迟迟没有动工,而且她从规划部门了解到,“云南映象村”项目在昆明玉器城落地几乎已不可能,杨丽萍一直寄予厚望的“云南映象村”梦想被对方忽悠了多年。

翻脸

“云南映象村”迟迟未建

杨丽萍文化公司要求解约

去年底,杨丽萍文化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昆百大珠宝立即停止使用杨丽萍的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的元素,并支付2016年“云南映象”票款及经济损失等共400万元。昆百大珠宝随即提起反诉,也要求解除协议,由杨丽萍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今年4月,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杨丽萍文化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书》后,昆百大珠宝却没有兑现承诺。多年来,“云南映象村”等项目也只是空中楼阁,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经该公司多次催告后,昆百大珠宝仍未建盖“云南映象村”剧院并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及时足额支付《云南映象》票款。而且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云南映象”等相关元素进行项目推广。

昆百大珠宝则认为,《合作框架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均应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的广告宣传,因此昆百大珠宝在其相关宣传中加入“杨丽萍”“云南映象”等元素是他们的权利,也是合同义务。昆百大珠宝没有支付票款是因为文化公司没有交付《云南映象》的门票。同时,《合作框架协议》上约定的100万元属票面价格,应按票面价格减半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后,文化公司始终未在其宣传广告或对外演出中宣传昆明玉器城,其违约在先。且因政策原因,规划未被批准,导致无法开展建设工作。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2017年5月10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杨丽萍文化传公司与昆百大珠宝2012年签订的《昆明玉器城“云南映象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昆百大珠宝停止使用杨丽萍文化公司旗下杨丽萍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元素。昆百大珠宝支付杨丽萍文化公司2016年度“云南映象”票款5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

昆百大珠宝告杨丽萍文化公司违约

一审宣判后,昆百大珠宝针对反诉部分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杨丽萍文化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他们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双方均应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的广告,而杨丽萍文化公司未在合作期内及自身所有广告中植入昆明玉器城的相关广告,应当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焦点

A

杨丽萍文化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承诺自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的广告宣传,具体形式及内容可再商议决定,费用双方各自承担。”

 

昆百大珠宝

对方没有全面履行宣传义务

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认为,实际上,双方对植入广告的范围和期限是有明确约定的,杨丽萍文化公司应在合作期限内,在自身所有广告中植入昆明玉器城的广告宣传。

而“具体形式及内容可再商议决定”,此处的“可”就表示可商议,也可不商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那么昆百大珠宝植入杨丽萍公司的广告宣传,同时杨丽萍文化公司也应当植入昆百大珠宝的广告进行宣传。

“然而杨丽萍文化公司并没有全面履行义务。”昆百大珠宝的代理人认为,杨丽萍公司没有履行“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广告宣传”的义务,属于没有全面履行义务,因此杨丽萍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杨丽萍文化公司

公司已植入对方广告宣传

杨丽萍文化公司的代理人、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王艳玲律师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书》中,并未对植入对方广告宣传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仅约定了“具体形式及内容可再商议决定”。“但之后双方并未就该方面的内容达成明确、具体的约定。”

而且,杨丽萍文化公司已在自己的广告宣传内植入了昆百大珠宝的广告宣传,包括宣传玉器城项目售楼处电话和招商热线等。

焦点

B

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及《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一方违约未与另一方按本协议约定植入对方广告宣传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的其它经济损失。”

 

昆百大珠宝

应当按合同支付违约金

昆百大珠宝认为,杨丽萍文化公司虽然举证其已在2013年订制的对外宣传台历中植入“昆明玉器城”的元素,但未举证2014年至2016年期间也植入了广告,且未在所有广告中进行宣传。

根据《合同法》规定及《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杨丽萍公司应该向昆百大珠宝承担违约金10万元。

杨丽萍文化公司

对方主张违约金无法律依据

对此,杨丽萍文化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昆百大珠宝对“植入广告”的含义有曲解。《云南映象》是全国首部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也是杨丽萍知名度最高的一场演出,其影响力不言而喻。“云南映象村”本是文化公司及杨丽萍十余年来的理想,对此项目有很高的期望。可昆百大珠宝却未按双方的协议约定,将投资和关注点放在商业附加值更高的领域,在玉器城项目投资建设总体逾九成的情况下,“云南映象村”却迟迟未动工,之后更因昆百大珠宝资金链的断裂和内部架构变更而被无限期搁置。

同时,昆百大珠宝不仅未按双方约定建盖“云南映象村”交付杨丽萍文化公司使用,还持续使用杨丽萍文化公司及杨丽萍的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元素等,实际上利用杨丽萍的影响力为项目做宣传。而且在“云南映象村”规划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对方也应立即停用杨丽萍的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元素,以免造成不利影响。

杨丽萍文化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根本目的,是昆百大珠宝建盖“云南映象村”给杨丽萍文化公司使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昆百大珠宝却未能按约定建盖,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直接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不仅未将实情据实通告,还要求杨丽萍文化公司继续为其植入广告。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由于杨丽萍文化公司不愿意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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