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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400万 杨丽萍状告昆百大珠宝

时间:2017-12-12 14:44:25 来源:云南经济日报

经报记者 金 麒

近期官司缠身的昆百大珠宝,在被其曾经的母公司昆百大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使用“昆百大”作为名称后,其与杨丽萍公司的纠纷又走上了二审法庭。

因为在“昆明玉器城·云南映象村”项目中的合作“烂尾”,杨丽萍公司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索赔各种损失400万元。昆百大珠宝随即提起反诉,也要求解除协议。

经报记者了解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丽萍公司与昆百大珠宝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于2016年12月20日解除,昆百大珠宝停止使用杨丽萍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元素,由昆百大珠宝支付杨丽萍公司2016年度“云南映象”票款50万元。

宣判后,昆百大珠宝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杨丽萍一方支付“未尽宣传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上月末,该案二审在昆明中院开庭,二审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利益纠葛

“希望《云南映象》有一个落脚的地方,有一个剧场、一个村落,包括原生态传承的理想,学校、传习馆。”2012年12月的一天,杨丽萍出现在由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昆百大珠宝)开发的昆明玉器城签约仪式现场,其控股的云南杨丽萍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与昆明玉器城签约,计划将“云南映象村”入驻到一个位于昆明远郊的地产项目区域。

按照约定,杨丽萍方面承诺,“云南映象村”建成后,将成为杨丽萍《云南映象》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唯一演出地点。

按照规划,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杨丽萍艺术团包括《云南映象》《藏谜》《孔雀》等所有艺术表演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唯一演出场所。规划中还包括建设“云南映象大剧院”“云南映象艺术学校”“云南映象民族艺术馆”及“云南映象民族艺术村”,意欲打造展示云南原生态歌舞文化艺术平台和培养云南民族艺术文化人才基地。

双方签约后,昆明玉器城在项目推广中多次提及“杨丽萍”“云南映象村”“云南映象”等元素,随处可见相关广告宣传。 

出乎预料的是,时隔4年后,昆明玉器城项目已经完成开发并推向市场,而“云南映象村”项目却难寻踪迹,甚至还没有动工的消息。

按照杨丽萍公司代理人的说法,在整个项目投资建设总体逾九成的情形下,作为双方约定子项目的“云南映象村”却迟迟不见踪影。因此,杨丽萍控股的云南文化将昆百大珠宝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协议,并向其追索400万元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现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昆百大珠宝一方认为,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土地性质变更未获批准所致,云南文化一方也未提出异议,故可以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终止,昆百大珠宝不再具有使用杨丽萍姓名、肖像及“云南映象”元素的权利。

官司缠身

对于票款,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已查明,昆百大珠宝2013年至2015年每年向云南文化购买演出门票的金额均未超过100万,但均接近或多于50万,更符合昆百大珠宝主张的“100万为票面价格,非实际支付费用”。而2016年昆百大珠宝并未向云南文化购买演出门票,因此,应当支付2016年的购票款50万元。

另一方面,对于云南文化一方主张的其他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是因审批等政府因素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未对交付项目房屋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在二审中,昆百大珠宝一方表示,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在本身所有广告及宣传内植入对方的广告宣传”,且规定了范围和期限,应在合作期(2012.12.5-2016.12.20)内且在自身所有广告中植入“昆明玉器城”的宣传。一审法院仅凭对方举证证明其在2013年订制的对外宣传台历中植入“昆明玉器城”的元素,就认定其不存在违约系以偏概全。云南文化一方未在2014-2016年度内植入广告宣传,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对方在明知土地性质变更未获批准、自己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仅不将相关情况据实以告,还要求杨丽萍老师继续为其植入广告,这种逻辑与价值判断,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云南文化一方的代理人、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玲则提出质疑。

经报记者注意到,在此前的昆百大集团告昆百大珠宝侵权一案中,也提及“昆明玉器城”项目。

“我们甚至接到了省外法院的传票,一看,被告是昆百大珠宝。”昆百大集团的代理人透露。昆百大集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昆百大珠宝目前已被多家单位和个人提起诉讼并被法院保全查封资产,因其无力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已经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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