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珠宝消费 / 事件
热点: [珠宝国检(NGTC)第二届“十佳青]

珠宝“一折”有奖售是馅饼还是陷阱

时间:2018-08-23 17:44:49 来源:互联网

如果在商超购物,被收银台附近的珠宝店吆喝“凭收银小票抽奖”所吸引,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竟然抽中一等奖,可以极低折扣购买一件价值不菲珠宝玉器。这个“便宜”捡还是不捡?

有奖销售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以购买商品能够得奖为诱饵,推销商品。所奖财物实际摊入总成本,通过奖的名义,在得奖者和不得奖者之间进行再分配,使有人多得一部分额外财物,有人少得一部分应得财物以迎合某种投机心理的促销方法。有的商家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大做文章,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

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欺骗性有关销售。如对中奖概率、奖励方式、数量等作虚假不实表示;谎称有奖其实无奖或声称有大奖其实只有小奖;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私下安排内部人员中奖等;②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巨奖销售行为。指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0元的有奖销售活动。拿商场购物小票可以免费抽奖,诱导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翡翠珠宝等饰品的行为属于第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通过抽奖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就商家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而言,在本质上均为买卖合同关系,商家采用“抽奖”方式以次充好,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即使商家对相关商品进行了明码标价,且尽管在交易达成之时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双方平等自愿的交易原则,但是若该抽奖商品的出售价格明显不同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则该情况仍系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情形”,消费者依然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该买卖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权。

商场超市有奖销售、一折销售陷阱较多。事实上在行业内玉器是有价的,通过专业评估,基本可以评估出一个玉器的实际价格。一个价值万元的玉器一折仅1000元卖给你,天上有可能会掉馅饼,但会砸到你吗?

面对中奖、打折扣、买一送一等诱惑,要冷静不冲动。商家做欺骗性有奖销售,主要是抓住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当你以为捡到了馅饼的时候,其实是掉进了陷阱。

Copyright @ 2006-2020 , All Rights Reserved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京ICP备2024047581号-3

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

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珠宝行业网 版权所有

服务电话:010-5827 6201 / 6202

服务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1-22层